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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老皇冠登录welcome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学院办公室 点击数:

                         老皇冠登录welcome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学院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院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院长领导、院办负责、部门协同、师生参与、纪检监察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党委宣传部是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负责向学院提出学院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系、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系、本部门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及时、真实、服务师生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的信息发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首先由信息编制单位提出公开方式建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内部保密),尔后由办公室组织审核,确定秘密等级后再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分别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老皇冠登录welcome信息公开目录》中需学院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3、反映学院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4、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老皇冠登录welcome信息公开目录》(附件)。各系、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开内容对照执行。学院对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院或系(部)、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科研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三)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学院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院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二)部门负责人邮箱;
   (三)相关会议;
   (四)学院专栏(信息公告栏);
   (五)其他形式:校刊、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及年鉴、广播、电视媒体等。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党委宣传部以书面形式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允许公开的按规定程序公开。
    (三)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四)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五)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各单位的办公室、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并在学院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的准确描述,如信息名称、文号或者其他重要特征;
   (三)获取学院信息的形式。 学院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学院信息的用途。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院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院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同意;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对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院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应当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按要求办妥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院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院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三条 学院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二十四条 对学院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信息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院。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学院每年初编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向院内和社会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评价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纪委、监察部门或者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学院纪委、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调查处理,并书面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师生员工也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违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院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院信息的;
   (六)在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院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工作日的计算,若遇国家法定假日或寒暑假,则按其公布的假期起止日顺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实施。


上一条: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